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基準利率作業辦法

 

93年09月24日第19屆第64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93年10月26日第19屆第66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3年12月28日第19屆第70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4年01月18日第19屆第72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5年08月28日第20屆第32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8年07月23日第21屆第2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

 

 壹、為配合中央銀行推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改革,除政策性貸款、指數型房

   貸、專案適用其他利率訂價之其他各類貸款利率更具市場代表性,並依透明

   化、公開化和合理化之三原則,爰訂定本作業辦法。

 

 貳、基準利率定義:係以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

   化銀行、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國泰

   世華銀行等十家銀行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排除最高與最低各

   一家利率後之平均利率加「一定比率」為基準加「加碼利率」訂價之購置、整

   修房屋、週轉性資金等所需貸款。

 

 參、辦理本貸款除依據本社相關授信條件覈實核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各項規定

   辦理:

   一、貸款對象:凡本國國民有完全行為能力及還款財源之本社社員。

   二、貸款用途:協助客戶以提供擔保品方式籌措週轉金貸款或無擔保放款(含

     消費性貸款及信用貸款)之短、中、長期資金所需。

   三、貸款額度:依本社放款擔保品處理細則所核估之貸放值,核定擔保貸款額

     度。

   四、基準利率操作說明:

 (一)取樣標的:以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

   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之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排除最高與最低各一家利率後之平均利率(小數點後

   取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加年息1.25%訂定之。

 (二)取樣日期:取樣日期:每月十六日,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取樣

   標的利率為準。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取樣日期

 (三)生效日期:

   1.每月調整一次者,係指每月十七日為生效日期,如逢例假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期。

   2.二個月調整一次者,係指每年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十

    七日為生效日期,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期。

 (四)公告方式:公告於本社各營業單位營業廳之利率牌告欄及本社網

   站利率牌告網頁。

 (五)變更取樣標的:

  1標的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

  2標的銀行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督、接管等情形。

  3標的銀行停售指標利率產品。

  4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特殊情形下,致本社基準利率明顯偏離

   一般市場利率水準。

  本社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社之營業場

  所、本社網站公告後,逕將基準利率更改為依新採樣銀行之利率計

  算後之利率。

   五、貸款利率:按核貸當時本社所訂之「基準利率」+「基準利率加碼利率

     」核定(「基準利率加碼利率作業要點」另訂之)。

 

肆、手續費

  依本社手續費收費授權規定辦理。

伍、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