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指數型房貸利率作業辦法
92年02月25日第19屆第22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92年11月26日第19屆第44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2年12月26日第19屆第46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3年10月26日第19屆第66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3年11月26日第19屆第68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4年01月18日第19屆第72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5年08月28日第20屆第32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97年11月25日第21屆第13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壹、為配合中央銀行推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改革,使房屋貸款利率更具市場代表性,並依透明化、公開化和合理化之三原則,爰訂定本作業辦法。
貳、指數型房貸定義:係指「定儲指數利率」加「加碼利率」訂價之購置、整修房屋、週轉性資金等所需貸款。
參、辦理本貸款除依據本社相關授信條件覈實核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貸款對象:凡本國國民有完全行為能力及還款財源之本社社員。
二、貸款用途:協助客戶以提供擔保品方式籌措購置、整修房屋、週轉性資金等所需之資金。
三、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購置或整修房屋貸款最長二十年,其符合財政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資格規定辦理購屋貸款,最長三十年。
四、貸款額度:依本社放款擔保品處理細則所核估之貸放值,核定擔保貸款額度。
五、定儲指數利率操作說明:
(一)取樣標的:以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之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排除最高與最低各一家利率後之平均利率訂定之(小數點後取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取樣日期:每月十六日,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取樣標的利率為準。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取樣日期。
(三)生效日期:
1每季調整一次者,係指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十七日為生效日期,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期。
2每月調整一次者,係指每月十七日為生效日期,如逢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期。
(四)公告方式:公告於本社各營業單位營業廳之利率牌告欄及本社網站利率牌告網頁。
(五)變更取樣標的:
1標的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
2標的銀行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督、接管等情形。
3標的銀行停售指標利率產品。
4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特殊情形下,致本社定儲指數利率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
本社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社之營業場所、本社網站公告後,逕將定儲指數利率更改為依新採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利率。
六、貸款利率:按核貸當時本社所訂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利率」核定(「加碼利率作業要點」另訂之)。
七、本社舊有短、中、長期擔保放款房貸繳息正常之借戶,得依本社授信權責劃分辦法之規定辦理轉換為本貸款。
八、對於新承作或舊貸戶申請轉換為本貸款時應酌收手續費,手續費依本社手續費收費授權規定辦理。
肆、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