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 條及第8條規定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自
98年3月18日
起,有關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由現行新臺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敬請來社辦理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達新台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確認及記錄。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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