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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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新增服務項目手續費明細表 |
編 號 | 服務項目 | 手續費 | 收 費 標 準 |
16 |
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及股金債權 |
每張150元 |
含開立本社支票工本費、郵電費及其他作業成本 |
18 |
調閱(印)傳票、單據、表單 |
每張50元 |
6個月內傳票、單據、表單每張50元。 |
每張100元 |
6個月以上傳票、單據、表單每張100元。 |
本公告自民國101年1月2日起實施 |